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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et36体育在线-【首页】@:征求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2-28 18:04   字号: [        ]

为保护滇池、阳宗海流域(以下简称“两湖流域”)生态环境,加强“两湖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形成了《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2年3月15日(星期二)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登录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aomiao.tv),通过网站bet36体育在线-【首页】@:上方“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mszfb@sina.com

三、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6号楼404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

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滇池、阳宗海流域(以下简称“两湖流域”)生态环境,加强“两湖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长江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21〕22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两湖流域”内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两湖流域”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所界定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两湖流域”积极推进农药减量行动,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两湖流域”农药使用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经营与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宣传科学安全使用农药。

(三)指导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规划和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

(四)制定“两湖流域”农药减量方案。

(五)不断完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建设。

(六)指导县级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两湖流域”应当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农药经营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督促农药经营者完善农药采购、销售以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帐。

(二)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规范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

(三)推进农药减量计划,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措施。

(四)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

(五)扶持建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队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滇池管理、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邮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宣传,提高“两湖流域”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两湖流域”农药监督管理、绿色防控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禁止在“两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经营杀鼠剂以外的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三级保护区严格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厅bet36体育在线-【首页】@:印发<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 20号)要求,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禁止在“两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除上述区域外,禁止在“两湖流域”内使用杀鼠剂以外的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两湖流域”的农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农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四)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七)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八)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九)按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十)经批准,获得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开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活动的,遵守上述条款外,必须实行定点经营、专人专柜封闭管理、凭身份证实名购买、不得向滇池及阳宗海两湖流域内的企业和个人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为农药购买者提供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两湖流域”的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农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三)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四)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六)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两湖流域”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农药经营与使用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设立举报电话、信箱,依法处理公众举报,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使用者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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